硕士学历的范某辞职后没有了收入,为了“创收”,今年5月7日至5月14日,他先后将位于静安区、杨浦区、普陀区的十余家商铺收款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致使多家商户营业款损失,范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今年5月14日,民警将范某抓获,其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却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称自己是在做“地面资金流拦截测试”。
9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阶段,范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视频:男硕士偷换十余家商贩收款码被获刑将十余家商户收款码换成自己的收款码
2021年5月9日,静安区一家烧鹅店的老板到芷江西路派出所报案称,顾客扫码支付的几百元营业款都没有到自己的账户,随后发现,原来是贴在店铺门口的微信收款码被人替换了。
静安警方通过调取路面公共视频,发现了嫌疑人范某,有流窜、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2021年5月14日,静安警方在普陀区一家浴室内将范某抓获,当场查获其包内未张贴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若干。其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1年5月7日至案发,范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菜市场、杨浦区阳普渭南菜市场、普陀区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三地,将十余家商铺收款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致使多家商户营业款损失,范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
范某称,之所以在这三处地方作案,是认为这些地方消费的人多且杂,普遍不熟悉网络知识,消费的金额也不高。今年5月7日开始,当走到这些地方,他就寻找一些可以贴二维码的店铺,趁无人注意时,把自己从图文打印店打印的自己的收款码覆盖到商家原收款码上。得来的钱款,部分用于其日常消费。在这期间,有部分店铺的老板发现了他的行为,通过转账0.01元的方式向其留言,称已经报警。
审查起诉阶段称自己在做“测试”
然而,尽管范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对于犯罪故意、定罪量刑均有辩解。
范某对公诉机关称,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初衷,其行为是一场“地面资金流拦截测试”,有意触发经济矛盾,以较小的个人损失获得更多的整体层面的社会效益。
9月29日,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声称的所谓社会调查行为,并没有经过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因此称之为社会调查也站不住脚。
被告最终承认是为了获利
在庭审中,范某面对严肃的法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其偷换二维码的最主要目的,是因为手头拮据,希望以此获利。同时他承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是因为当时心怀侥幸,以为这样说能够对自己有利,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
那么,为什么他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选择称自己在做所谓的“测试”呢?这个“测试”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么做的动机又是什么?9月29日,记者和范某进行了对话。
记者:你有讲过关于你想要做一个社会实验,这是什么意思?
范某:这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冒险的行为,当时想通过有人错扫二维码的形式,让他们自己受到教训,当时确实有这样一个小小的动机。但是也是以获利动机为主,动机不纯。
记者:你说的“教训”指什么?
范某:比如说付款方扫码,(收款方)没有收到钱,这方面会引起一定的争吵,小范围引起大家对这种交易的付款信息的警惕,当时有这样一个小小的考虑,但是主要是为了获利。我当时想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制裁,但是也是有获利的,就尝试做一下。
记者:你是觉得二维码付款这种方式是有风险的?
范某:像户外露天的二维码的话,大家随便都扫,然后各种类型的二维码非常多,这时候大家付款的时候就是有一些交易风险。
记者:所以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示大家可以注意这种风险吗?
范某:对,有这样一个考虑,但主要是为了获利。
法院审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因侥幸心理翻供,但在庭审中也能够如实供述,依然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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