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好好活着却突然发现自己“被死亡”在网络平台祭奠还有头像、生活照、悼词……如此膈应人的事竟让厦门一女子碰上了。
网络祭扫推动了绿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网络平台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使,导致乱象丛生。市民小璐(化名)就在网络平台上被人“膈应”了一回,她本人还好好活着,却被人在网络平台祭奠。为此,她状告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怪事:人还活着却被人在网络平台祭奠
某日,璐璐(化名)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化名)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
网页上详细记载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璐璐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气愤,网页中记载的个人信息均与其本人信息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她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网络祭祀平台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但因这个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判决:网络祭祀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
网络祭祀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如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由于平台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且未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导致璐璐人格权益被他人侵害且无法查明实施侵害的具体网络用户。
法院审理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如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法官说法: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从事网络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网络祭奠平台应对其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小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当发现自己的民事权益被他人利用网络服务进行侵害时,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将相关诉求及初步证据反馈给网络平台的经营者,防止自身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老年人跌倒扶还是不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源于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网上撒播的这一判决将中国当时的道德规范倒退了100年。
曾经看过一个报道:一个白叟心脏骤停,旁边有位女护士对他进行了心脏复苏按压,一会白叟醒了,送到医院里,得亏女护士的及时施救,可是没过几天女护士又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原因是女护士在施救白叟的过程中,把白叟胸前骨头压伤了,家族认为女护士有责任,要求补偿。官司打到最终白叟没有的补偿,但女护士被官司羁绊了好一段时间,一来二去弄的精疲力尽,估计留下终身阴影所以大概率今后不会在医院以外进行施救了。
对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了“好人条款”,帮助见义勇为者解决扶不扶、救不救的难题。第133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无侵权者、侵权者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幸运的是,目前国家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民法中清晰了行为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责任,一起也清晰了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避免“英豪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形成。
民法通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即使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第一次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引入法典,以解决一直困扰着大家的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也被称为“好人条款”或“见义勇为条款”。
对因自愿施行紧迫救助行为而致受助人危害的,救助人不负民事责任。
反过来说,证明救助人是行为人,有必要供给证据,否则不予受理,用谁主张谁举证,这将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恢复。在当今社会,健全的法令才能引导社会走向活跃、公平、公正、公开。
这一年的新民法看起来更具人情味。除了这些许多其他的条款也做了修改。
1、女儿出嫁,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2、妻子有权要求小三归还一切财产
3、如果老公冲动离婚,有离婚镇定期,能够在一个月内撤销离婚申请。
4、在商场餐厅等购物场所跌倒可要求一定补偿。
5、借单证明功率不能100%与转帐记载
6、见义勇为、做好事的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避免英豪寒了心。
7、男性也属于性侵犯的范围,与女人享有相同的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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