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出处《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4期3-5,共3页
关键词执勤人员 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警察 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军事委员会 社会公共安全 交通管制
分类号D920.4 [政治法律—法学]0day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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