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出处《浙江房地产》 2008年第1期 4-7,共4页
Zhejiang Real Estate
关键词住房保障 县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建设 困难家庭 低收入 监督管理 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
分类号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法律—法学]0day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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