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一)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派驻当地财政监察专
机构地区财政部
出处《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12期49-49,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办法 合作经营企业 监察专员 财政机关 中外合资 中央部门 外资金融机构 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分类号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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