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周杰伦13日去一家意大利面餐厅消费,作风低调。女店员当时没有辨认出来。只有在看了监控之后,她才知道自己刚刚身边经过的是周董。与周董擦肩而过她为“全台湾最瞎眼的人”而感到恼火。她的朋友将监视画面发到论坛。
但是,这种行为周董似乎不太高兴,到了晚上,他在社交平台上写了一段时间,然后在社交平台限时动态写下“请问用监控拍照的意思是???”“谁可以帮我问用监控拍照的意思???”“这是一家餐厅该有的服务吗?帮客人用监控拍照?”并秀出店名,火气不小。
店家收到投诉后,这家商店在社交平台上道歉:“对周杰伦先生很抱歉,对不起。我们真的很抱歉。起初,我只是想完成服务的服务人员的一个心愿。我不知道会转发给他人甚至是其他平台,对于造成的麻烦,我感到非常地抱歉。”并解释说,那天女服务员下班后,她告诉店主,周董好像有来,才调阅监控画面,女服务员说她没认出天王“想留做纪念”。太高兴与朋友分享,不知道是否会引起关注。
事后接受采访的店员透露,他曾经在服务期间觉得“他是周杰伦”,但觉得周董的印象“不是那么胖”,所以他不敢去认他。事后才调监控请朋友帮忙确认,周杰伦所属的周杰伦唱片公司说:“未经客人的同意,是不应该将客人私下用餐的影像截图外流的”。
餐厅,公司,社区,道路等其他地方将安装监控装置的情况,通过监视,将对一些案件进行调查和恢复。有些人在观看监视视频时会拍一些照片,这使被摄者感到不舒服。那么,监控录像的拍摄或者是截图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拍摄监控屏幕截图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这是对肖像权的侵犯,用于牟利属于侵犯肖像权。
如何定义肖像权的侵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再现,使用和排斥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的权利,这是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有两个要求:1.未经本人同意;2.以牟利为目的。
根据《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此外,肖像权还规定,肖像的使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肖像和司法人员证据;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由于其活动的公共目的,不得反对他人为上述活动拍照。
法智律师网提醒:
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未经允许使用也会构成侵权。拍摄监控录像侵犯肖像权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可以为自己有效的维权。0day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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