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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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希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5-12-21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泰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凯旋国际投资(澳门)有限公司
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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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希,曾用名李小西,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慧玲,女,1954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副处级干部、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曾洁,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微,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希、李慧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晓希、李慧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晓希及其辩护人张敏、上诉人李慧玲及其辩护人曾洁、李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12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李晓希利用其先后担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副巡视员、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深科技公司)、湖南长株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珠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长株高速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泰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投资公司)和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衡高速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潭衡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凯旋国际投资(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凯旋公司)投资合作人、利联联合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合作人张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行公司保险业务员罗甲等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获取湖南省株洲至黄花机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长珠高速)、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潭衡高速)、湖南省长沙至湘潭西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长潭西高速)和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安邵高速)项目投资经营权,承揽永蓝高速公路、随岳高速公路、吉怀高速公路、长浏高速公路、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的相关保险业务,以及顺利实现高速公路项目经营权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被告人李慧玲及其子李钡(另案处理)先后29次收受上述6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万元。其中,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李慧玲接受泰邦投资公司和潭衡高速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潭衡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的请托,向时任省交通厅副巡视员的被告人李晓希转达请托,利用李晓希职务上的便利,为泰邦投资公司获取潭衡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权,实现经营年限由28年变更为30年等事项提供帮助,由李慧玲先后2次收受黎某某、夏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7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晓希、李慧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慧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晓希、李慧玲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元及紫砂壶一个、茶具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李晓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李晓希收受罗甲47.26万元人民币保险提成因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要件,不构成受贿罪,如认定成立犯罪,因在立案前已经主动退还罗甲,应构成犯罪中止;认定李晓希伙同李慧玲收受黎某某所送10万元港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李慧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李慧玲收受黎某某所送10万元港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慧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检察人员当庭提出:建议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晓希于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担任省交通厅计划基建处处长;2000年11月至2002年10月,担任省交通厅计划统计处处长;2002年11月至2007年9月,担任省交通厅副巡视员,协助分管计划、招商引资、农村公路建设,具体分管项目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担任省交通厅总经济师,2008年2月至2011年9月,担任省交通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运输、农村公路、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分管厅运输处、农村办、项目办;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担任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招商引资、农村公路建设,具体分管厅项目办、农村公路建设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李晓希户籍证明资料;省交通厅人事处提供的李晓希干部履历表;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提供的李晓希同志基本情况摘录;省交通厅人事处提供的李晓希先后任省交通厅计划基建处处长、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副厅长的任职文件;省交通厅人事处提供的关于李晓希同志免职的通知;省交通厅人事处提供的李晓希任省交通厅总经济师期间的职责分工文件;省交通厅提供的关于李晓希同志任省交通厅副巡视员、副厅长期间的职责分工说明;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提供的关于成立“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的通知及主要职能。
2002年12月至2011年7月,上诉人李晓希利用其先后担任省交通厅副巡视员、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奥深科技公司、长珠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长株高速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泰邦投资公司和潭衡高速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潭衡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澳门凯旋公司投资合作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合作人张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业务员罗甲等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及个人获取长株高速、潭衡高速、长潭西高速和安邵高速项目投资经营权,承揽永蓝高速公路、随岳高速公路、吉怀高速公路、长浏高速公路、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的相关保险业务,以及顺利实现高速公路项目经营权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上诉人李慧玲及其子李钡先后29次收受上述6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万元。其中,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李慧玲接受泰邦投资公司和潭衡高速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潭衡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的请托,向时任省交通厅副巡视员的李晓希转达请托,利用李晓希职务上的便利,为泰邦投资公司获取潭衡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权、实现经营年限由28年变更为30年等事项提供帮助,李慧玲先后2次收受黎某某、夏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晓希收受奥深科技公司、长株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手所送人民币43万元和长株高速公司总经理郑某某经手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8月,为获取到随岳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权,李某甲、夏某某代表奥深科技公司多次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和关照,李晓希予以答应。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申报投资商进行竞争性比选后,因奥深科技公司投资实力明显低于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昱公司),于是项目办在2003年9月28日举行的厅党组会议上推荐深圳华昱公司投资随岳高速公路,会上李晓希表态同意推荐深圳华昱公司为投资人同时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时任省交通厅厅长李甲听取了与会人员意见后,同意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2003年10月15日,奥深科技公司与省交通厅签订了长株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特许经营合同。
2010年年底,为改变长株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长株高速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的状态,长株高速公司和越秀(中国)交通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投资公司)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请求将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期间,李某甲、郑某某向李晓希提出请托,希望加快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进程,李晓希答应给予支持。后李晓希得知冯某某对此次转让有不同看法,遂打电话做冯某某的工作,说服冯某某同意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同时安排项目办加快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呈报厅务会研究,并根据厅务会决定亲自带队到长沙、株洲两地政府协调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此后,李晓希还亲自带队考察了越秀投资公司,并在考察完后向时任省交通厅厅长的贺仁雨汇报时,力推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一事。在李晓希帮助下,2011年6月,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一事获得湖南省省政府的批复同意。
2003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为得到及感谢李晓希提供的上述关照与支持,李某甲、郑某某先后6次共计送给李晓希人民币53万元。具体如下:
1、2003年6、7月的一天,李晓希应李某甲邀请在长沙市解放路华天大酒店吃饭,饭后李晓希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
2、2003年10月,省交通厅参加了在深圳市举行的湖南省深圳贸易洽谈会,期间,李晓希在其居住的五洲大酒店房间内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3、2003年11月,李晓希在长沙市天园大酒店参加长株高速公路的预可行性评审会。会议休息期间,李晓希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内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4、2004年年底,李晓希、李慧玲应李某甲邀请在长沙市通程大酒店吃饭,饭后李晓希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5、2010年春节期间,李晓希与其家人、亲戚到武汉过年,李某甲在武汉安排接待了李晓希一行人,李晓希在其居住的武汉锦江大酒店房间内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6、2011年4月的一天,李晓希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①2003年8月的一天,他在长沙一家酒店的包厢送给李晓希人民币8万元,请李晓希关照奥深科技公司在湖南投资高速公路的事情;②2003年10月15日,签订长株高速公路投资协议后,他在深圳李晓希住的酒店房间送给李晓希人民币5万元,感谢李晓希对公司的支持;③2003年11或12月,在开预可行性评审会时,他到李晓希住的酒店房间送给李晓希人民币10万元,请李晓希在评审会上关照其公司;④2004年底或2005年初,他请李晓希、李慧玲在通程大酒店吃饭后送给李晓希人民币10万元现金,请李晓希继续关照其公司;⑤2010年春节期间,他到李晓希住的武汉锦江酒店房间送给李晓希人民币10万元,并称长株项目马上要通车了,感谢支持;⑥2011年,在长株项目转让过程中由郑某某经手送给李晓希人民币10万元,请李支持项目转让。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他到李晓希的办公室给李送了10万元人民币,并提出希望获得李晓希的支持,加快长株路转让的进程。
(3)夏某某证言证明:2003年8月的一天,在长沙市解放路华天吃饭后,李某甲送给李晓希一个手提袋,在回去的车上,李某甲告诉他袋子里有8万元人民币。
(4)上诉人李慧玲的供述证明:2004年底,李某甲请她和李晓希吃饭,饭后李某甲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李晓希。2010年2月春节期间,李某甲在武汉接待了她一家,并在李晓希住的房间送给李晓希10万元人民币。
(5)证人李甲证言证明:在研究确定随岳高速公路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
(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在研究确定随岳高速公路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他表示同情奥深科技公司,提议能否在其他项目上考虑奥深科技公司,李晓希对他提出的意见表示支持,并在会议上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最后由李甲拍板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在研究确定随岳高速公路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
(8)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他想争取由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收购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李晓希为长株高速经营权转让一事做他的工作,请他同意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李晓希积极支持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亲自带队进行了协调和考察。
(9)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李晓希支持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
(10)奥深科技公司、长株高速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及李某甲、郑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两公司的性质及人员基本情况,其中李某甲系奥深科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某系奥深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长株高速公司总经理。
(11)奥深科技公司申报随岳高速公路时递交到省交通厅项目办的相关资料及项目办关于随岳高速的相关资料证明:2003年8月13日,奥深科技公司就随岳高速公路项目向省交通厅提交《投资意向书》及相关申报资料。
(12)省交通厅厅党组会议推荐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长株高速公路的会议纪要及项目办的汇报材料证明:2003年9月28日,厅党组会上讨论了奥深科技公司投资随岳高速被否决后,考虑推荐该公司投资长珠高速建设。
(13)长株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等相关资料证明:省交通厅于2003年12月25日向省计委申报建设株黄公路项目,省计委于2004年1月20日批复同意,省交通厅于2004年6月10日向省发改委提交《关于审批长沙至株洲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省发改委于2004年7月8日批复同意。
(14)长株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征求各部门意见函和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请示证明:省交通厅就《特许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合同》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部门征求意见并获答复的情况,及交通厅向省政府请示审批长株高速投资经营合同并获同意。
(15)长株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16)奥深科技公司、湖南中和威特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给湖南省交通厅请求出让长株高速公路90%股权的报告证明:两公司均于2010年11月30向省交通厅书面请示出让长株高速股权。
(17)越秀投资公司递交给省交通厅请求收购长株项目公司的报告证明: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省交通厅书面请示收购长株高速经营权。
(18)省交通厅两次研究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的厅党组会、厅务会会议纪要证明:在2011年2月25日的党组会上,讨论通过了长株高速经营权转让启动的事项,5月24的党组会上,讨论通过了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越秀投资公司的决定。
(19)关于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审批文件和呈批件证明:省交通厅于2011年3月19日、株洲市政府于2011年3月21日向省政府呈报关于长株高速产权整体转让事宜并获批准。
(20)关于长株公司公路经营权转让问题召集长、株两地政府有关领导开会协商的会议纪要证明:李晓希率领相关人员分别于2011年5月4日、5日与株洲市政府、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协调事宜。
(21)考察越秀投资公司的考察报告证明:2011年5月9日至10日,李晓希带领相关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考察,并于2011年5月11日形成支持该公司收购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考察意见。
(22)《湖南长株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相关审批文件证明:2011年6月1日,省政府批复同意长株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2011年7月19日,省交通厅与奥深科技公司、越秀投资公司签订了《湖南长株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3)上诉人李晓希的供述。
(二)李晓希收受泰邦投资公司和潭衡高速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潭衡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5万元,伙同李慧玲收受黎某某、夏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7万元。
2004年8月,黎某某以泰邦投资公司和深圳创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省交通厅项目办递交投资意向书和相关申报资料。为争取到潭衡高速项目的投资经营权,黎某某、夏某某多次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和关照,李晓希均予以应允。2004年12月,经黎某某同意,夏某某聘请李晓希的妻子李慧玲到潭衡高速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通过李慧玲向李晓希转达请托。李晓希暗示夏某某申报28年的收费经营年限在项目办竞争性比选中具有竞争力,并同意项目办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经营潭衡高速的意见。在随后研究潭衡高速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表态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潭衡高速。厅党组会后,李晓希将确定泰邦投资公司为潭衡高速投资人的消息告诉了李慧玲,李慧玲随后将此情况转告了夏某某。
省交通厅党组会初步确定潭衡高速投资商为泰邦投资公司后,李晓希带队前往泰邦投资公司考察。因为泰邦投资公司资产实力达不到投资要求,为了保证考察顺利通过,黎某某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和关照。李晓希答应后,在实际考察中没有按照考察要求对泰邦投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权属证明、凭证进行仔细核查,以致未能发现泰邦投资公司虚报资产的行为。在考察回来之后,李晓希向时任省交通厅厅长的李甲进行汇报,认为泰邦投资公司具有投资实力。在此次考察前,李晓希告知李慧玲将考察泰邦投资公司的消息转告夏某某,李慧玲同时请李晓希在考察中给予泰邦投资公司关照;考察结束后,李晓希将对泰邦投资公司的考察意见告诉了李慧玲,李慧玲随后将此情况转告了夏某某。
在潭衡高速合同谈判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泰邦投资公司提出将28年收费经营年限延长至30年。最初,李晓希对延长收费经营年限持反对意见;因黎某某、夏某某多次出面请李晓希给予支持,且同时请李慧玲出面做李晓希工作,李晓希最终答应支持泰邦投资公司的意见。李晓希就收费经营年限修改一事专门向李甲厅长进行汇报,并在省交通厅党组会研究潭衡高速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内容时,表态同意潭衡高速收费经营年限变更为30年。之后,在签订的潭衡高速特许投资经营合同中,收费经营年限变更为30年。
2004年底或2005年初,夏某某、黎某某找李晓希帮忙请求提取人民币2000万元项目保证金违规用于解决潭衡高速公司组建后资金紧张状况,李晓希答应帮忙。后经李晓希同意,潭衡高速公司从省交通厅项目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泰邦投资公司三方共管的保证金账户里中提取了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用作前期费用和直接投资之外的开支。
2005年下半年,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在长沙同升湖通程大酒店召开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评审会。评审会议期间,围绕潭衡高速是采用四车道建设标准,还是采用六车道建设标准,专家之间出现分歧。如果按六车道标准建设,潭衡高速公司需增加投资。为此,夏某某专门到会场找到李晓希,希望其支持四车道建设标准,李晓希答应后在会上代表省交通厅发言时,支持了四车道建设标准。最后经过专家讨论,确定采纳四车道建设标准。
2005年年初,黎某某和夏某某多次请李晓希帮助督促加快潭衡高速审批工作的进度,李晓希答应后亲自带队到国家发改委进行沟通、协调,并多次催问潭衡项目核准进程。2006年6月,潭衡高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批文。2006年8月,为帮助黎某某尽快取得潭衡高速交通部的初步设计批复,李晓希专程在北京出差一个星期,帮助潭衡高速在两个月内顺利取得了交通部的批复。
2004年10月至2010年期间,为得到及感谢李晓希提供的上述关照与支持,黎某某、夏某某先后8次送给李晓希财物折合人民币116.12万元,其中,黎某某、夏某某2次通过李慧玲送给李晓希财物折合人民币13.87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10月,在深圳考察泰邦投资公司期间,李晓希在所住的深圳木棉花酒店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21万元。
2、2005年过年期间,李晓希在所住的深圳木棉花大酒店房间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3、2005年过年期间,李慧玲应邀到香港黎某某家中做客,离开时收受黎某某安排其妻梁某某所送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1万元)。之后,李慧玲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
4、2005年6月初“港洽会”期间,李晓希在香港所住酒店房间收受黎某某、夏某某所送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21.25万元)。
5、2005年下半年,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评审会期间,李晓希在会议召开地长沙同升湖通程大酒店房间收受夏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6、2006年年底,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批复工作完成之后,李晓希在长沙市解放路华天大酒店黎某某所住房间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7、2009年年底,李晓希在长沙市华雅华天大酒店黎某某所住房间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8、2009年元月,李慧玲在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夏某某安排潭衡高速公司员工朱筒、司机李波所送一把附有名人手记的茶壶、两件陶制制品及一套茶具,价值人民币3.26万元,李慧玲收下后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明:①2004年9月,李晓希到深圳考察泰邦投资公司,晚上他要公司副总李良贵给打牌的李晓希送了1万元人民币;当晚他又单独到李晓希的房间送给李20万元人民币。因为他申报泰邦投资公司实有资产有一定的水分,所以,他通过送钱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察,此外,也希望能和李晓希融洽关系;②2005年春节期间,他接李晓希一家人到深圳、香港游玩,其间,他安排其妻梁某某在香港的家中送给李慧玲10万元港币,后他又在深圳李晓希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李10万元人民币,他送钱的目的一是为了感谢李晓希在前期考察时没有将公司资产有水分的事披露出来,二是潭衡高速的运营期限从28年变更为30年要李晓希同意,三是给省交通厅的一笔保证金,由于成立项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李晓希出面同意他们从中提取了2000万元用于项目公司建设,表示感谢,此外,因为李慧玲在公司能够顺利拿到开发权上起了一定作用,所以也送了她10万元港币;③2005年5月底,泰邦投资公司与省交通厅在港洽会上签订了潭衡项目正式合同,第二天上午,他与夏某某一起到李晓希住的房间送给李20万元港币,他送钱的目的一方面是感谢李晓希此前帮的忙,另一方面,公司马上要组织项目报批,很多方面还需要李晓希的关照和支持;④2007年初,潭衡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批下来,夏某某跟他讲李晓希在北京为跑手续的事帮了不少忙,要感谢,他就在解放路华天大酒店请李晓希吃饭时送给李30万元人民币,感谢李晓希在工作上的支持;⑤2009年年底的时候,他在长沙华雅大酒店的房间里送给了李晓希10万元人民币,感谢李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公司承接潭衡项目上,李慧玲在李晓希面前做了很多工作,一是2004年8月左右,他通过李慧玲向李晓希转达泰邦投资公司希望取得潭衡高速投资经营权的事情;二是2004年10月,李慧玲告诉夏某某省交通厅将由李晓希带队对泰邦投资公司进行考察,他要夏某某做做李慧玲、李晓希的工作,请他们多多关照,夏某某称已经给李慧玲讲了,李慧玲称她给李晓希说了,李晓希会予以支持;三是2004年底,关于潭衡高速经营年限变更为30年的事情,他要夏某某找找李慧玲,后来夏某某找了李慧玲,李慧玲答应给李晓希转达。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在香港港洽会期间,为了感谢李晓希对潭衡项目的关照和支持,他与黎某某在李晓希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李港币20万元;2005年10月,为了评审会能够通过潭衡高速四车道的方案,他送给李晓希10万元人民币。2007年春节前,他按黎某某的指示约李晓希到解放路华天吃饭,并准备了30万元人民币现金,饭后,黎某某送给李晓希装钱的礼品袋。2009年元月,他送给李慧玲一套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的茶壶。
(3)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2005年春节期间,李慧玲及其儿子李钡到她香港的家中做客,走的时候,她给了李钡一个装有1万元港币的红包,并将其丈夫黎某某递给她的一个信封塞给了李慧玲,她感觉信封里面装的是钱。
(4)证人李钡的证言证明:2005年春节从深圳回长沙的当晚,他听到其母亲对父亲说她这里有些港币,到时候把它兑了还是存起来,他父亲说你自己去处理,他猜想应该是黎某某在香港送给了其母亲一些港币。
(5)证人李甲证言证明:在研究确定潭衡高速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同意项目办意见,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为潭衡高速的投资人。在考察泰邦投资公司后,李晓希向他汇报泰邦投资公司具备投资潭衡高速实力。李晓希向他汇报潭衡高速延长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并在厅党组会上表态支持。李晓希代表湖南省交通厅参与潭衡高速评审会,发表维持4车道建设标准方案。为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事宜,李晓希带队到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沟通、协调,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过程很及时、顺利。
(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李晓希向他汇报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潭衡高速,并在厅党组会上表态同意项目办意见,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潭衡高速。李晓希向其汇报潭衡高速延长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的事情,李晓希同意项目办意见,并在厅党组会上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时发表同意的意见。为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事宜,李晓希带队到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沟通、协调,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过程很及时、顺利。在李晓希的协调下,交通部确定潭衡高速按照四车道标准修建,但是要预留出六车道的位置。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李晓希同意项目办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经营潭衡高速,并在厅党组会上表态支持。在考察泰邦投资公司时,考察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泰邦投资公司申报的公司资产情况。他向李晓希汇报潭衡高速延长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的事情,李晓希同意项目办意见,并在厅党组会上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时发表同意的意见。他向李晓希汇报潭衡高速公司申请提取2000万元保证金用于开办项目公司费用,李晓希表态同意。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晓希同意项目办倾向于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经营潭衡高速,并在厅党组会上表态支持;考察泰邦投资公司时,考察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泰邦投资公司申报的公司资产情况;他与李某乙向李晓希汇报潭衡高速延长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的事情,李晓希同意项目办意见,并在厅党组会上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时发表同意的意见;为潭衡高速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事宜,李晓希带队到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沟通、协调,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过程很及时、顺利;李晓希帮助潭衡高速项目公司到交通部做协调工作,后交通部在行业意见中同意了潭衡高速维持4车道建设标准,路基要建26米宽,预留6车道宽度。
(9)证人李波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的一天,他陪同夏某某在唐羽铭茶馆刷卡3万余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把附有名人手记的茶壶及一套茶具,后他与朱筒一起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到李慧玲污水处理厂的办公室将该茶壶及茶具送给了李慧玲。
(10)泰邦投资公司、潭衡高速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资料。
(11)泰邦投资公司申报潭衡高速公路时递交到项目办的投资意向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证明:泰邦投资公司于2004年7月向省交通厅递交了投资经营潭衡高速的意向书,并附相关资产审计报告。
(12)省交通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潭衡高速的会议纪要及项目办的汇报材料证明:2004年9月14日省交通厅党组会上决定泰邦投资公司投资潭衡高速。
(13)潭衡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协议、合同证明:2005年6月3日,省交通厅与泰邦投资公司签订潭衡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合同。
(14)泰邦投资公司关于保证金、申报投资年限(28年)向湖南省交通厅的回复证明:2004年8月18日,泰邦投资公司针对省交通厅项目办的质询事项,做出了将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注入人民币4000万的保证金,并确定项目的经营期限为28年的回复。
(15)关于潭衡高速公路项目前期费用保证金的共管协议证明:省交通厅、泰邦投资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2004年11月19日签署了关于潭衡高速公路项目前期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的管理协议。
(16)潭衡高速公司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保证金账户人民币4000万元保证金、提取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银行流水及原始凭证。
(17)潭衡高速合同谈判备忘录证明:2005年1月11日,省交通厅项目办在潭衡高速公司签署了该项目首次谈判的备忘录,双方就合同的大部分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但就特许经营期问题,潭衡高速公司要求将28年修改为30年,项目办同意向上级反映这一问题。
(18)省交通厅项目办关于《延长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特许经营期的申请报告》的意见证明:项目办于2005年2月23日向交通厅书面报告泰邦投资公司关于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意见,并建议由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对该问题进一步分析。
(19)2005年5月16日省交通厅党组会上研究潭衡高速特许经营合同的会议纪要及招商引资情况汇报证明:省交通厅党组会通过潭衡高速特许经营合同内容。
(20)潭衡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征求各部门意见函证明:省交通厅项目办就合同内容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
(21)潭衡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等相关资料证明:从2005年8月到2006年8月,潭衡高速公路完成了国家交通部、发改委的审批程序。
(22)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刘丽萍、杨旭作出的长检技鉴(2013)第8、9号检验鉴定文书证明:泰邦投资公司的投资实力仅为潭衡高速项目估算总金额的5.85%,该工程收益为人民币16350余万元。
(23)夏某某购买茶壶、茶具时所使用信用卡的开户资料及付款交易流水证明:2009年1月18日,夏某某的招行信用卡在长沙市唐羽茗茶商刷卡消费人民币32575元。
(24)侦查机关扣押茶壶、陶制制品、茶具的相关影像资料。
(25)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出具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折算率证明:2005年2月人民币、港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分别为0.12082、0.12825;2005年6月人民币、港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分别为0.12082、0.12839。
(26)上诉人李晓希、李慧玲的供述。
(三)李晓希收受张珂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62万元。
省交通厅就长潭西高速投资建设事宜并未对外公开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前期直接与代表澳门凯旋高速的张珂进行洽谈。2002年12月,李晓希前往澳门实地考察澳门凯旋公司投资长潭西高速的实力,并具体商谈投资协议。考察期间,张珂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和关照,李晓希答应会尽力支持。后在实际考察中,李晓希和考察人员没有按照考察要求对澳门凯旋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等方面进行仔细核查,而在省交通厅厅长李甲征求考察意见时,李晓希表态认为澳门凯旋公司具有投资实力,最终澳门凯旋公司顺利通过此次考察。
2003年5月,李晓希代表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代表张珂就长潭西高速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就政府违约如何赔偿、路政管理问题产生分歧。因张珂多次请求李晓希给予支持,并给李晓希送过财物,所以李晓希在上述事项上照顾了澳门凯旋公司的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政府违约,则一次性补偿投资方长潭西项目原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测计算的总投资及利息和总回报率(减除已收回本息),路政管理交由长潭西高速项目公司,省交通厅协助维护、管理。
2004年10月份湘洽会上,利联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联联合体)向省交通厅递交了安邵高速投资意向书。前期招商工程中,张珂代表深圳利联联合体多次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和关照,李晓希答应给予支持。此后,李晓希给省交通厅项目办李某乙、陈某乙打招呼,请项目办支持深圳利联联合体投资安邵高速。
在对安邵高速报名投资商进行竞争性比选中,省交通厅项目办委托湖南省交通会计学会对报名投资商投资实力进行分析,结论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和净资产不能为投资安邵高速提供足够保障,张珂为此事请李晓希给予支持,并提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的太阳广场应按现值评估和深圳利联董事长李映元及总经理李涛愿意以个人资产为投资安邵高速提供担保两个理由,李晓希同意支持张珂,并在厅党组会前向李甲、陈某甲汇报,帮助张珂做陈某甲的工作。在省交通厅党组会研究安邵高速投资方时,李晓希表态推荐深圳利联联合体为安邵高速的投资方。
在李晓希带队考察深圳利联联合公司过程中,李晓希应张珂的请求给予关照,没有仔细审核深圳利联公司申报的公司资产情况,没有考察钰湖公司,就作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具备投资实力的结论,使得深圳利联联合公司顺利通过了考察。2006年9月4日,省交通厅与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
2002年12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为得到及感谢李晓希提供的上述关照与支持,张珂先后7次送给李晓希财物折合人民币51.62万元。具体如下:
1、2002年12月,在澳门考察澳门凯旋公司期间,李晓希在所住酒店房间收受张珂所送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1万元)。
2、2003年春节前夕,李晓希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珂所送人民币3万元。
3、2003年8月,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签订长潭西高速特许经营权合同后不久,李晓希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珂所送人民币10万元。
4、2004年春节前夕,李晓希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珂所送人民币3万元。
5、2005年春节前夕,李晓希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珂所送30张友阿集团发售的购物卡,面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6、2005年6月初,湖南省政府在香港举行的“港洽会”期间,李晓希在其所住的君悦大酒店房间收受张珂所送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1万元)。
7、2005年7月份的一天,李晓希在省交通厅老职工宿舍院内收受张珂所送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张珂的证言证明:①2002年12月,在李晓希到澳门考察澳门凯旋公司投资长潭西高速的投资能力时,他到李住的葡京酒店房间送给李5万元港币,希望在投资长潭西高速的事情上得到李的支持和关照;②2003年春节前夕,为和李晓希搞好关系,在长潭西高速公路项目上得到李的支持,他到李办公室送给李3万元人民币;③在签订长潭西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后,为感谢李晓希对他的支持,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到李办公室送给李10万元人民币;④2004年春节前夕,为了感谢李晓希之前对他的支持,也为了能够在其他项目上继续得到李的支持,他到李办公室送给李3万元人民币;⑤2005年春节前夕,为了争取李晓希支持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他到李办公室给送给了李面值共计5万元人民币的友阿集团发售的购物卡;⑥2005年6月初“港洽会”期间,为感谢李晓希在安邵路项目对他的支持,他在李所住的君悦大酒店房间送李5万元港币;⑦2005年7月,他和李晓希在金悦大酒店吃饭,饭后他送李回省交通厅老院子的时候,送给李20万元人民币。他与澳门凯旋、深圳利联、深圳珏湖电力有限公司并没有什么正式身份关系,他只是代表三家公司先后洽谈长潭西项目和安邵项目。
(2)证人李甲证言证明:考察澳门凯旋公司后,李晓希的意见是澳门凯旋公司具备投资长潭西高速的投资实力,并在向厅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和投资协议洽谈情况时,李晓希表态认为澳门凯旋公司公司具备投资长潭西高速能力;在研究确定安邵高速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表态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为安邵高速的投资人;对深圳利联联合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李晓希向他汇报深圳利联联合公司具备投资安邵高速的实力。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李晓希支持澳门凯旋公司投资长潭西高速,并在签订协议后负责与澳门凯旋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工作;安邵高速竞争性比选结果出来后,李晓希向他汇报意见是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并请他给予支持;研究确定安邵高速投资人的厅党组会上,李晓希意见是同意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他向李晓希汇报湖南省交通会计学会分析认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净资产不能达到投资安邵高速资本金要求,李晓希的意见是同意张珂提出的太阳商城按现值估算和以李映元、李涛的个人资产做担保;在向李晓希汇报安邵高速竞争性比选结果时,李晓希的意见是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为安邵高速的投资人;在厅党组会上,李晓希表态同意项目办意见,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
(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考察澳门凯旋公司后,李晓希的意见是澳门凯旋公司具备投资长潭西高速的投资实力;李晓希向他与李某乙打招呼,请项目办支持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关于湖南省交通会计学会分析认为深圳利联联合公司净资产不能达到投资安邵高速资本金要求的问题,李晓希的意见是同意张珂提出的太阳商城按现值估算和以李映元、李涛的个人资产做担保;项目办向李晓希汇报安邵高速竞争性比选结果时,李晓希的意见是同意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投资安邵高速。
(6)利联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张珂在上述公司的身份证明资料。
(7)省交通厅关于赴澳门与澳门凯旋公司进行洽谈投资建设长潭西高速公路情况的报告证明:2002年12月16日,省交通厅向省领导报告了谈判形成的协议内容。
(8)关于澳门凯旋公司独资建设经营长潭西高速公路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2002年12月27日,在省相关领导的主持下,省计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负责人讨论议定了澳门凯旋公司独资建设经营长潭西高速公路有关问题。
(9)省交通厅关于澳门凯旋公司独资建设经营长潭西高速公路合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证明:2003年6月26日,省交通厅向省政府报告该厅与澳门凯旋公司就独资建设经营长潭西高速公路合同中关于征地拆迁、赔偿问题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10)省交通厅关于审批《湖南省长潭西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的请示证明:2003年8月1日,省交通厅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该合同。
(11)长潭西高速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协议书、特许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合同证明:2003年1月1日,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签订长潭西高速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协议书;2003年8月26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12)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中投资商选择方式问题的请示及省政府公文处理单证明:2005年7月24日,省交通厅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在国务院于2004年9月13日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情况下,建议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仍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或直接洽谈方式,并请求对2004年11月1日后签署的《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确认有效。该意见获省政府认可。
(13)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咨询委托函证明:2005年4月12日,省交通厅项目办委托省交通会计学会对深圳利联联合公司、中国通达电子网络两家提交投资意向书的公司进行财务投资分析。
(14)湖南省交通会计协会对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等两家投资商财务投资能力的分析评价报告证明:湖南省交通会计协会认为以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金流量和净资产还远不能为投资安邵高速提供足够的保障,确实存在较大的风险。
(15)2005年5月16日,省交通厅研究确定安邵高速投资人的党组会会议纪要证明:党组会上项目办推荐深圳利联联合公司为安邵高速投资人,李晓希表态同意项目办意见。
(16)安邵高速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投资协议、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合同证明:2005年6月3日,省交通厅与深圳利联联合公司签订投资协议;2006年9月4日,双方签订合同。
(17)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出具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折算率证明:2002年12月人民币、港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分别为0.12082、0.12822;2005年6月人民币、港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分别为0.12082、0.12839。
(18)上诉人李晓希的供述。
(四)李晓希伙同其子李钡收受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员工罗甲所送人民币47.26万元。
1、2008年下半年,罗甲请李钡向其父亲李晓希转达请托,请李晓希出面向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她承揽保险业务,并承诺给付李钡相应的好处费。后李钡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李晓希答应后给永蓝高速公路项目经理俞某打招呼,请其关照罗甲所代表的保险公司到永蓝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保险业务。俞某答应李晓希后出面帮助罗甲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了永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5%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罗甲按照其与李钡的商定,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并于2008年12月9日存入人民币4.3万元后,将该卡送给李钡使用,李钡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晓希。
2、2009年上半年,李钡应罗甲的请托,请其父李晓希出面向随岳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承揽保险业务。李晓希答应后给随岳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于某某打电话,请其关照罗甲所代表的保险公司到随岳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保险业务,并告知李钡于立叶的联系方式和已打招呼的情况,要罗甲直接联系于立叶。于立叶帮助罗甲取得了随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部分全部标段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3月5日、2009年10月3日、2010年12月19日,罗甲向上述储蓄卡中分三次存入人民币14.46万元,李钡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晓希。
3、2009年上半年,李钡应罗甲的请托,请其父李晓希出面向吉怀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承揽保险业务。李晓希答应后给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处级干部、吉怀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聂某某打电话,请其关照罗甲到吉怀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保险业务,并告知李钡聂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已打招呼的情况,要罗甲直接联系聂某某。聂某某帮助罗甲取得了吉怀高速公路7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5月27日,罗甲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述储蓄卡中汇款人民币8万元,李钡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晓希。
4、2009年下半年,李钡应罗甲的请托,请其父李晓希出面向长浏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承揽保险业务。李晓希答应后给长浏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胡某某打电话,请其关照罗甲到长浏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保险业务,并告知李钡胡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已打招呼的情况,要罗甲直接联系胡某某。胡某某帮助罗甲取得了长浏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3、4标标段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年1月22日,罗甲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述储蓄卡中汇款人民币15万元,李钡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晓希。
5、2010年下半年,李钡应罗甲的请托,请其父李晓希出面向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承揽保险业务。李晓希答应后给长韶娄高速公路投资方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某某打电话,请其关照罗甲到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保险业务,并告知李钡蒋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已打招呼的情况,要罗甲直接联系蒋某某。蒋某某帮助罗甲取得了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90多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7月26日,罗甲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述储蓄卡中汇款人民币5.5万元,李钡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晓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罗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她找到李钡,希望李钡能够通过他父亲李晓希帮忙引荐一下相关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介绍他们购买她所在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她在每单保险业务做成后可以从公司提取保费的30-40%作为佣金,她会将其中一半作为好处费给李钡,李钡表示同意。①2008年下半年,李钡应她请托通过李晓希向永蓝高速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她公司承接了该项目20%多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保费份额,公司给她个人分了8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之后,她按与李钡的商定,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了43000元,并在随后去北京出差时将该银行卡给了李钡。②2009年下半年,李钡应她请托通过李晓希向随岳高速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她公司承接了该项目全部标段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保费份额,公司给她个人分了20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之后,她将10余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③2009年,李钡应她请托通过李晓希向吉怀高速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她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部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保费份额,公司给她个人分了10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之后,她将8余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④2010年天,李钡应她请托通过李晓希向长浏高速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她公司承接了该项目两个标段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保费份额,公司给她个人分了10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之后,她将15余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⑤2010年下半年,李钡应她请托通过李晓希向长韶娄高速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她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部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保费份额,公司给她个人分了10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之后,她将5.5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2012年4、5月份,李钡对她称高管局相关领导出事,他的母亲李慧玲会将这几年她给他的54万元人民币退还。过了几天,李慧玲联系她一起到银行转了50万元人民币到上述银行卡上,并称以前李钡用了她该卡上的钱,算是他借的,现在帮他还了,并要她出具了一张归还50万元人民币的收条。2012年7月左右的一天,李钡又从她处拿走了上述银行卡,8月底的一天,李慧玲又将上述银行卡再一次退还给了她。
(2)证人李钡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甲提出他能否找其父亲李晓希帮忙出面向相关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让这些高速公路项目部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罗甲称公司会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40%作为奖励给罗甲,罗甲将从中拿出一半给他作为好处费,他表示同意。随后,他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李晓希答应了他的请求。过后不久,他将与罗甲平分保险佣金的事情告诉了李晓希,李晓希表示反对,并提出不要直接从罗甲那里拿钱,钱先放在罗甲那里,等他退休之后,再把钱拿回来。后他与罗甲商定,由罗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他,并将分给他的钱存在这张银行卡里面,他将此情况告诉了李晓希,李晓希表示同意,并对他称接下来的事情由不要他出面,李晓希会给相关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好招呼后再由他转告罗甲。①2008年11月份,李晓希给永蓝高速项目负责人俞某打招呼后,罗甲承接了该项目的一小部分保险业务。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罗甲打电话对他称已经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并将永蓝高速保险业务提成款的一部分共43000元人民币存入该卡中,同一个周末,罗甲到北京将该银行卡给了他,他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②2009年上半年,李晓希给随岳高速项目负责人于某某打招呼后,罗甲承接了该项目全部标段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从2009年至2010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给罗甲的业务提成分三次到位,罗甲也分三次将给他的好处费存入上述银行卡中,共计约14万余元人民币,他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③2009年上半年,李晓希给吉怀高速项目负责人聂某某打招呼后,罗甲承接了该项目的一部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下半年,罗甲将给他的好处费8万余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他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④2009年9、10月份,李晓希给长浏高速项目负责人胡某某打招呼后,罗甲承接了该项目一半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2010年初,罗甲将给他的好处费15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他将此事告知了李晓希。⑤2010年下半年,李晓希给长韶娄高速项目投资方负责人蒋某某打招呼后,罗甲承接了该项目部分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2011年年中,罗甲将给他的好处费55000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中,他将此此事告知了李晓希。2012年4月份,陈某甲因经济问题被双规,他按李晓希的要求,由李慧玲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上述银行卡退还给了罗甲,并叮嘱罗甲如有人问起就称该50余万元是他向罗甲借的。过了两个多月以后,他看到风声没那么紧了,他又找罗甲拿回了上述银行卡,给了李慧玲。过了几天,李慧玲将拿回银行卡的事告诉了李晓希,李晓希很不高兴,觉得他不应该从罗甲那将卡拿回来。2012年8月30日,罗甲对他称李慧玲已将银行卡退还给了她。
(3)证言俞某、黄某甲证言证明:在李晓希的帮助下,罗甲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义承接到永蓝高速公路项目部分土建工程“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
(4)证人于某某、郭某某、熊某某、罗乙(9P83-84)、官某的证言证明:在李晓希的帮助下,罗甲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义承接到随岳高速公路项目全部土建工程“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
(5)证人聂某某、甘某、肖某、范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李乙的证言证明:在李晓希的帮助下,罗甲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义承接到吉怀高速公路项目部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
(6)证人胡某某、符某某、黄某乙、敬某的证言证明:在李晓希的帮助下,罗甲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义承接到长浏高速公路项目全部土建工程3、4标段“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
(7)证人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李晓希的帮助下,罗甲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义承接到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部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险”。
(8)永蓝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共保协议、保险单、投保书。
(9)随岳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函、保险单。
(10)吉怀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协议书、投保书、保险单。
(11)长浏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3标、4标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单。
(12)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单。
(13)罗甲送给李钡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储蓄卡账户的交易明细表。
(14)上诉人李慧玲的供述:2008年8、9月的一天,李钡对李晓希称罗甲想请李晓希帮忙给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罗甲承揽一些保险业务。她知道最后罗甲在李晓希的帮忙下,总共在五条高速公路项目上承揽了保险业务。2012年3月的一天,李晓希对李钡称高速公路出事了,陈某甲被双规,罗甲给他的50万元人民币赶紧去退给罗甲。次日,她在李晓希的安排下约了罗甲一起在工商银行袁家岭支行存了50万元人民币到罗甲给李钡的银行卡中,并要罗甲出具了收到她还李钡借款50万元人民币的收条。大约过了一个月,李钡又将该银行卡拿了回来。到了8月份,她按李晓希的要求再次将罗甲的银行卡退了回去。
(15)上诉人李晓希的供述。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李慧玲处扣押赃款人民币218万元及紫砂壶一个、茶具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李慧玲处依法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218万元及紫砂壶一个、茶具一套。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上诉人李慧玲等人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晓希、李慧玲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晓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慧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晓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李晓希伙同李钡收受罗甲47.26万元人民币保险提成,其中的39.26万元因不具备利用李晓希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要件,不构成受贿罪,如认定成立犯罪,因在立案前已经主动退还罗甲,应构成犯罪中止”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李晓希利用自己担任省交通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省交通厅项目办,负责全省交通招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移交全过程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资金筹措、到位、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跟综监督和检查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子李钡所转达的罗甲的请托,给相关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为罗甲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罗甲所送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与本案相关联的人员被纪委调查,李晓希担心受贿行为败露而将受贿款退还给罗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部分事实仍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上诉人李晓希、李慧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一审认定李慧玲收受黎某某所送10万元港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李晓希、李慧玲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收受黎某某所送10万元港币,且有黎某某、梁某某、李钡的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李晓希、李慧玲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慧玲、李晓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采信,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真实性存疑,以及李慧玲的手包装不下10万元港币等理由均不成立。鉴于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受贿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发生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撤销原判量刑,重新确定刑罚。故检察人员当庭提出“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支持。李晓希、李慧玲其及辩护人均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李晓希、李慧玲的部分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中定罪部分的判决和第三项关于没收犯罪所得款物的判决。
二、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李晓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四、上诉人李慧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江河
审 判 员 黄山宁
代理审判员 尹玄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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