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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全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11-29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关厢东里2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全成,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正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全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洋正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提供的录像视频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杨全成多次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此,我公司解除杨全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杨全成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浩洋正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浩洋正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支付杨全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95.8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全成(劳动合同乙方)于2008年12月2日入职浩洋正业公司(劳动合同甲方)。2012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乙方岗位为二手车主管,第三十二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金,乙方应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七)三十天内,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行为,累计7次以上的;或连续旷工2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的。(八)虚报出勤记录者,外出办公不填写《请假审批单》,利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者。2015年6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
2017年3月3日浩洋正业公司向杨全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杨全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浩洋正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过失性解除,杨全成在上班期间出现多次未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情节严重。按劳动合同规定,对于旷工连续2天者或者年度累计3天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立即辞退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3月杨全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浩洋正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全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95.88元;驳回杨全成的其他申请请求。浩洋正业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认可于2017年3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杨全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05.64元。浩洋正业公司提交2017年2月14日、15日、16日、25日、3月2日通过手机拍摄的监控摄像拍摄的内容,浩洋正业公司主张的录像中的人只有背面及侧面。现浩洋正业公司已经没有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
通过劳务派遣在浩洋正业公司做保安工作的张某到庭陈述,其每天上早班,2017年2月14日至16日、25日、3月2日发现杨全成早上打完卡就走了,我看到杨全成20多分钟还没有回来就上报浩洋正业公司行政部门了。
浩洋正业公司员工温瑞到庭陈述,杨全成上下班都来打卡了,2017年3月初经理让我看2月杨全成是否在岗位,有没有外出,我就用手机拍摄了上述监控视频中影像,通过身形和走路能够认出视频中的杨全成。杨全成不认可录像中的人是其本人,也不认可证人的陈述。
双方认可的杨全成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工资明细记载,杨全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800元,另有绩效工资及奖金,2015年6月考勤扣款325元、2016年12月考勤扣款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浩洋正业公司提交的录像视频中的人系背影或侧影,不能清楚显示录像中人的面部特征,浩洋正业公司现已没有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仅凭浩洋正业公司员工温瑞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录像中的人即为杨全成;浩洋正业公司的证人张某虽陈述2017年2月14日至16日、25日、3月2日发现杨全成早上打完卡就走了20多分钟还没有回来,就上报给浩洋正业公司行政部门,按张某所述浩洋正业公司对于杨全成离岗当时是知情的,但杨全成工资表证明浩洋正业公司是按杨全成全勤支付的工资,并没有杨全成缺勤的记载;浩洋正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杨全成多次未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故2017年3月3日浩洋正业公司系违法与杨全成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杨全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95.8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浩洋正业公司提交的录像视频能证实杨全成有在工作期间出公司大门的情形,杨全成对出大门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该公司并无员工进入公司后不得再出公司大门的制度规定,因此,该录像视频不足以证实杨全成有多次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证人张某及温瑞均系在浩洋正业公司工作的员工,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言与浩洋正业公司均有利害关系,因此,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综上,浩洋正业公司提供的录像视频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杨全成多次未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事实。因此,浩洋正业公司解除杨全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浩洋正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杨全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
综上,浩洋正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志东
审判员王丰伦
审判员卜晓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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