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亭被东奥骗了
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
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
请输入公司名称、人名、品牌名称等关键词
搜索天眼一下
登录/注册VIP会员企业套餐
合作通道
陈华亭与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06-13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4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亭,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弛,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元1-4号楼7层D座07-7D。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磊,男,****年**月**日出生,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华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华亭之委托代理人张驰、被上诉人东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磊、尹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陈华亭在原审法院诉称:陈华亭与东奥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约课合同。东奥公司在签约之前承诺陈华亭了大部分待遇、责任承担,在陈华亭听信东奥公司的口头承诺后,且视力模糊的情况下,签署了约课合同。陈华亭在签署后拿回家仔细阅读,才发现其中主要约定均没有列明。在与东奥公司沟通也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诉到法院,诉讼请求:确认陈华亭与东奥公司签署的约课合同无效。
东奥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东奥公司不同意陈华亭的诉讼请求。东奥公司与陈华亭签订的约讲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陈华亭的诉讼请求。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东奥公司向陈华亭支付的课酬标准在业内属于较高的水平,陈华亭对此非常满意,才同意与东奥公司签订约讲合同,约讲合同对于主讲内容、主讲班次、课时要求、录刻时间、授课时间、课程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专业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具备了合同的有效法定要件,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在签订合同前陈华亭仔细阅读了约讲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清楚知晓,陈华亭是高级知识分子,能够清楚的理解合同内容的含义。双方签订的约讲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陈华亭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约讲方(甲方)东奥公司与主讲(乙方)陈华亭签订《约讲合同》,该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在"东奥会计在线"网站讲授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专业阶段及综合阶段课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主讲内容:依据国家考试主管机构每年颁发的最新考试大纲指定的考试内容和要求,对考试命题规律、趋势、考试重点、难点内容、历年考试情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述。主讲班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班、习题班。冲刺班(总课时为100-120小时)。课时要求:具体班次和主讲总时长在开课前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每个班次的授课时长不得超过约定的时长范围。录课时间:每年国家考试主管机构指定辅导用书出版后七日内开始录制课程,全部课程录制结束的时间不能晚于考试前30日。授课形式: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录音室录制课程,录制的图像、声音及教学资料等由甲方负责编辑、制作成视频、音频等课件形式供考生收看或收听。课酬结算标准:课酬为按实际上线课时4500元/小时。课酬结算时间:全部课程录制结束后60日内一次性结算课酬。著作权:因录制该门课程所产生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署名权。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2、乙方为甲方独家讲授上述课程。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个人以计算机及互联网为传播方式讲授、录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课程,否则视为违约。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不履行上述授课约定。若乙方参与其他机构的面授班授课,需与甲方协商确定,为保证网络课程教学进度,面授班不得超过2家。3、违约方将一次性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整。其他事项:1、乙方录课同时为学员准备必要的课程讲义和二套模拟试题;2、甲方每年将组织老师与学员之间在东奥或门户网站进行在线语音交流1-2次,乙方应尽量配合;甲方组织老师在高等院校巡讲1-2次,乙方应尽量配合。3、如乙方所授课程存在问题较多,并对甲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甲方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4、本合同共计贰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东奥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王松涛签字,陈华亭在合同上签字。
诉讼中,陈华亭称其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告知东奥公司,其与案外人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授课合同,如果与东奥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就要与案外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东奥公司承诺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合同中并未列明该约定;东奥公司称双方签订合同之前陈华亭并未告知东奥公司有关与案外人合同的事宜,东奥公司亦未承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双方合同签订后陈华亭曾提起过与案外人相关合同事宜,但具体合同情况东奥公司不清楚,陈华亭与案外人的合同与本案无关。陈华亭就其在双方合同签订前告知东奥公司其与案外人相关合同的事宜及东奥公司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诉讼中,陈华亭称其如果解除与案外人已经存在的合同损失大约在一千万元左右,但与东奥公司约定的每年收入为一百万元左右,显失公平;东奥公司称其不了解陈华亭与案外人的相关合同,陈华亭所述损失不属实,陈华亭系高级知识分子,对合同内容应当了解,双方合同真实有效。经法院询问,陈华亭称其所述的一千万元损失系其自行估计的数额,其尚未与案外人就相关合同的解除事宜处理完毕,亦未就相关损失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陈华亭提交的《约讲合同》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华亭主张的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能够达到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陈华亭称双方合同中未列明东奥公司相关承诺等条款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陈华亭未就东奥公司曾向其作出相关承诺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在东奥公司不认可曾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况下,法院对陈华亭主张东奥公司向其作出相关承诺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合同未列明相关承诺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若陈华亭认为合同条款不符合其要求,其有权利拒绝签订合同。但事实上,陈华亭已经在双方合同上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华亭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其在签订合同后又主张合同内容缺少相关条款,明显与其签字行为相矛盾,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双方合同成立后,即使合同中未载明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亦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据此,陈华亭以双方合同中未列明东奥公司的相关承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陈华亭称其与东奥公司签订合同后的收入与损失显失公平一节,法院认为,首先,陈华亭所称的相关损失系其自行估计数额,并未向法院提交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其次,如前所述,陈华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合理的预见。其主张的上述损失,来源于陈华亭主张的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陈华亭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即陈华亭在与东奥公司签订合同时该可能导致损失的事实已经存在。若该损失在其签订合同后确实会发生,陈华亭在与东奥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对该损失有合理的预见。如认为该损失大于其签订合同的收入,其有权拒绝与东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但事实上,陈华亭与东奥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此后陈华亭再主张其前述的显失公平之情形,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相悖,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显失公平亦非确认合同无效之法定条件。据此,陈华亭以其前述主张的显失公平之情形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分析,陈华亭与东奥公司签订的《约讲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合同有效的相应条款,应属有效。陈华亭主张双方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不能达到确认双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华亭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华亭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华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东奥公司曾承诺将负担陈华亭与第三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未将上述条款写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显失公平。陈华亭据此请求本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东奥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陈华亭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另向本院提交"中华会计网校"网站主页复印件,上述网页显示陈华亭系该校名师,以此证明东奥公司明知陈华亭尚与第三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东奥公司认为上述证据非新证据,不同意进行质证。
上述事实,有网页复印件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华亭与东奥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约讲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予以签字及盖章,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时即生效。现陈华亭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核心在于审查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或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无效的法定情形。
从合同的订立角度看,一方面,陈华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其与第三方尚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那么其应对与东奥公司签订约讲合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有合理的预见。如其认为约讲合同的收益尚不足以弥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其可以选择要求东奥公司增加相应条款或拒绝签订约讲合同。现其在约讲合同上签字,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东奥公司存在其上诉所称欺诈行为,因而导致其签约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另一方面,陈华亭所主张的违约损失1千万元,并未实际发生,而系其自行估算。因此,也并不存在合同收益与实际损失相比较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陈华亭主张东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显失公平,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审查合同订立过程及合同条款内容,并未发现合同存在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因此,陈华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存在合同法上无效的法定情形。
综上,陈华亭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陈华亭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华亭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代理审判员 梁小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启坤
最新注册公司
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州第一分公司
颍上县大旭酒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全旺食品有限公司
桐城市京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达银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茂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萍乡市澳特居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硕宇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彭泽县坤成建材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梓泽装饰有限公司
小程序
APP
微信
反馈
客服
活动
置顶
快速链接
企业名录
品牌名录
商务通道
招投标查询
失信人查询
经营异常查询
商标查询
风云人物
数据服务
人员名录
500强
名词解释
法律诉讼查询
被执行人查询
招聘查询
专利查询
高新企业查询
P2P企业查询
新三板企业查询
上市企业查询
私募基金查询
公募基金查询
企业大数据导航
企业税号查询
联系我们
电 话 : 400-871-6266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
在线客服 : 点击咨询
商务合作 : bd@tianyancha.com
官方论坛 : bbs.tianyancha.com
官方微信 : 13811683823
数据来源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版权局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用户协议
版权政策
免责声明
权利通知
意见反馈
加入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天眼查APP
天眼查APP
投诉在线咨询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5号
固定电话:400-871-6266
版权所有: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 ©2018 TIANYANCHA 京ICP备140613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8151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
举报邮箱:jubao@tianyancha.com
0daybank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