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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安平

2018年12月3日 1001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乔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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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乔安平明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6-07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1民初7401号
原告:刘广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邓晓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程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明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谭友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乔安平、邓晓光、程岚、明宇、谭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被告明宇、谭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安平、邓晓光、程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9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及罚息。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12月27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分期还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月利率1%。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详见借款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明宇辩称:本案所涉借款系原告与被告乔安平之间的借款,原告与被告明宇之间并无借款关系。被告明宇系作为担保人在被告乔安平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合同内容也不清楚,并非共同借款人,现担保期限已过,被告明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谭友辉辩称:与被告明宇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乔安平未答辩。
被告程岚未答辩。
被告邓晓光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7日,原告(乙方,出借人)与被告(甲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40万元用作流动资金,借期12个月,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出借人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借款付至借款人指定帐户——户名:乔安平,账号: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借款本金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后剩余款项支付到甲方专用账号中;甲方必须按月足额偿还乙方的本金和利息,甲方必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将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甲方专用账号;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支付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前述乔安平账户转账2008000元,被告乔安平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30日、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还款124000元;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还款224000元,合计1392000元。
2013年12月27日,被告(甲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信用咨询、信用评审、出借人推荐等系列信用管理服务,促成交易;甲方经乙方推荐,与特定的出借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借款编号为11018919)后需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列信用服务,甲方同意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资金的当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陆仟元整(RMB¥296000元);经甲方同意,服务费由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并由出借人代为交付给乙方,该服务费的交付以乙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为准。2013年12月27日,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被告乔安平服务费296000元。同日,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被告签字确认)载明被告的还款分期第1至4期应还款金额为124000元、第5至8期还款金额为224000元、第9至12期还款金额为32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客观属实,双方约定借款为240万元,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借款2008000元并代为支付服务费296000元,故双方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304000元(2008000元+296000元)。从原告方诉称及被告签字确认的《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所载明的分期还款表分析,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约定了相应利息,标准为月息1%。被告自2014年8月31日起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应认定为违约。因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每期均包含等额本金及以约定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总借期所计算的等额利息,且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与约定借款金额不符,故对被告已偿还的相应款项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相应规定,以01lydyh01先息后本01lydyh01为原则进行计算,品出相应利息后再折抵本金。经计算,截止2014年8月30日,被告合计已支付原告本金1241281.50元,已支付利息150718.50元(后附计算方式),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062718.50元(2304000元-1241281.50元)。原、被告之间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及罚息,被告未按约支付本息,违反合同约定,应自违约之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可以单独主张也可合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罚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安平、邓晓光、程岚、明宇、谭友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062718.50元,并从2014年8月31日起以106271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广东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024元,由被告乔安平、邓晓光、程岚、明宇、谭友辉负担1497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2054元。前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部分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起飞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堂久
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表

借款金额

起息日

结息日

计息天数

法定利率

法定利息

付息金额

折抵金额

抵后本金

2304000

2013-12-28

2014-1-30

33

0.03

24996.8219

124000

99003.17808

2204996.822

2204996.822

2014-1-30

2014-2-28

29

0.03

21022.9834

124000

102977.0166

2102019.805

2102019.805

2014-2-28

2014-3-30

30

0.03

20732.2501

124000

103267.7499

1998752.055

1998752.055

2014-3-30

2014-4-30

31

0.03

20370.8429

124000

103629.1571

1895122.898

1895122.898

2014-4-30

2014-5-30

30

0.03

18691.6231

224000

205308.3769

1689814.521

1689814.521

2014-5-30

2014-6-30

31

0.03

17222.2192

224000

206777.7808

1483036.74

1483036.74

2014-6-30

2014-7-31

31

0.03

15114.7854

224000

208885.2146

1274151.526

1274151.526

2014-7-31

2014-8-30

30

0.03

12566.974

224000

211433.026

1062718.5

150718.5

1392000

124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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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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